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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公司財務造假致年報虛假披露
發(fā)布日期:2025-07-29來源:重慶上市公司協(xié)會
案例及處罰結果
【基本情況】
2015年4月,深圳市長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長方集團)以支付現(xiàn)金和發(fā)行股份等方式購買李某等人持有的長方集團康銘盛(深圳)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康銘盛)60%股權。康銘盛作為長方集團子公司,納入長方集團合并報表范圍。2017年12月8日,長方集團與李某等29名自然人股東簽訂《股份轉讓協(xié)議》,以現(xiàn)金方式購買康銘盛35.7454%股權,李某等人承諾2018年、2019年、2020年度康銘盛凈利潤不低于1.25億元、1.40億元、1.55億元。
康銘盛通過銷售返利不入賬等方式,虛增利潤和應收賬款。2020年,康銘盛少記銷售返利產生的費用797.78萬元,虛增利潤797.78萬元,占長方集團當期利潤總額絕對值的54.90%。截至2020年12月31日,康銘盛虛增應收賬款1.48億元,占長方集團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.40%。2021年,康銘盛少記銷售返利產生的銷售費用548.73萬元,虛增利潤548.73萬元,占長方集團當期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.02%。截至2021年12月31日,康銘盛虛增應收賬款1.58億元,占長方集團當期披露總資產的9.31%。
康銘盛上述行為導致長方集團披露的2020年、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。
【處罰結果】
對長方集團給予警告,并處以400萬元罰款;對時任康銘盛執(zhí)行董事李某給予警告,并處以500萬元罰款;對時任康銘盛總經理聶某、時任康銘盛財務總監(jiān)彭某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300萬元罰款;對時任長方集團董事長王某、時任康銘盛國內事業(yè)部總監(jiān)肖某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250萬元罰款;對時任長方集團總經理劉某,時任長方集團董事會秘書、副總經理、財務負責人江某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;對時任長方集團董事梁某、時任長方集團副總經理饒某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。同時,對康銘盛執(zhí)行董事李某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
相關法律法規(guī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
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,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簡明清晰,通俗易懂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
案例警示
財務造假案的影響極其惡劣。對上市公司來說,子公司財務造假使得公司聲譽受損,股價波動,未來發(fā)展充滿不確定性。而從整個資本市場來看,此類造假行為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公正,削弱了投資者的信心。上市公司必須堅守誠信底線,加強內部監(jiān)管,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(wěn)定。
